中新社北京5月20日電 (記者 張素)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手段。20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原告資格和適格被告,確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的舉證責任,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裁判方式。
“以實質性回應和支持當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訴求為出發點,對被告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在判決履行條款中予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耿寶建在2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判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李小梅說,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信息依法屬于應當公開的范疇,判決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給付給原告。“這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進一步做實定分止爭。”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耿寶建說,“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包括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對于審理的結果仍然應當公開。
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有極個別當事人存在濫用權利的情況。對此,新的司法解釋從舉證責任承擔、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