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勇利用擔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勘探部綜合技術處處長、鉆井試油處處長,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鉆井完井辦主任,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總裁、首席執行官、黨委書記,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業務代理、產品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94萬余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勇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