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后,舊名字被他人使用,兩家公司的企業信息竟發生混淆。憑空多出來的“失信記錄”,誰來負責?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2011年3月,高山公司成立,曾用名為“定興公司”。2011年12月,該公司完成名稱變更。2012年11月,一家新設立的公司注冊使用“定興公司”,與高山公司的組織機構信用代碼并不一致。2018年,定興公司因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付款義務,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高山公司先后在某企業信息查詢APP中發現,其公司信息網頁兩次被錯誤關聯了定興公司的失信記錄。反饋后,信息平臺刪除失信信息。高山公司認為,信息平臺雖已刪除信息,但兩次信息關聯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公司的信譽和征信,構成侵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則表示,公司平臺數據系通過算法技術對相關公開數據進行采集整合后自動發布,主觀上并沒有侵害高山公司名譽權的故意;在高山公司提出異議后平臺及時核查處理,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高山公司與定興公司系相互獨立的法人,組織機構代碼并不相同,信息平臺雖未對發布的信息進行實質性修改,但在數據整合時,未盡到合理的監管和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平臺運營商應在平臺網站高山公司詳情頁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江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尹德元認為,當算法存在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時,信息平臺更應慎重處理相關信息,不能明知存在技術漏洞,卻仍為了追逐商業利益而放任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 人民日報 》( 2025年08月21日 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