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6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8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受賄案,對被告人劉星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劉星泰生于1963年1月,山東利津人。2024年5月,官方通報其任上被查。同年11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作風專橫霸道”“違規融資舉債”等。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劉星泰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委副書記、縣長,無棣縣委書記,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日照市委副書記、市長,日照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16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星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劉星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劉星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劉星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