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4月2日電(記者 何蔣勇)4月2日下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法院對一起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2013年年初,90后男子趙某在一次偶然的上網過程中發現,根據網上查到的某些中小學網站管理員的賬號及猜測用戶名和簡單密碼(如“123456”等)的方式,有時可以成功登錄浙江省學籍管理系統中獲取部分學生的個人信息,包括學生姓名、所在學校、年級、手機號碼等。
得知情況后,,趙某與杭州某教育培訓機構的投資人錢某商量,由他向錢某提供學生信息,錢某則給他教育培訓機構的代理權。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趙某為獲取學生信息多次進入浙江省學籍管理系統,采用猜用戶名、密碼的方式,秘密竊取了浙江省各地學校學生信息,總量達870余萬條,并將盜取的學生信息提供給錢某。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該杭州某教育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孫某從錢某處拷貝了32萬余條寧波地區學生信息,提供給經營一家短信群發公司的李某和周某,以供他們發布營銷信息,并收取了10000元好處費。隨后李某伙同周某將信息中的五家學校共9000余條學生信息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后趙某等四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主動投案。2015年3月,公訴機關以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5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均表示自愿認罪。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