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輝) 房屋買賣過程中,到底是否需要提供“單身證明”,長期以來成為許多市民關注的焦點問題。省住建廳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各地在辦理房屋登記相關手續時,申請人無婚姻關系的應以詢問方式確認,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新規 不再要求賣房人出具“單身證明”
6月12日,省住建廳下發的《關于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供無婚姻登記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我省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房管辦),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時,申請人無婚姻關系的應以詢問方式確認,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即“單身證明”。
昨日下午5點多,記者在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市場交易大廳看到,市民在辦理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房管部門已經不再要求賣房人出具“單身證明”,只需如實填寫房屋轉移登記詢問記錄即可。
該大廳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省住建廳通知精神,從昨日起,該大廳開始執行新的規定,市民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時,如果賣方為單身的,不再要求其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但是要填寫詢問記錄。對于有婚姻關系的申請人,其仍需提供相關資料予以確認,比如結婚證等證明,且在賣房時,仍需其配偶到場簽字認可。
隱憂 若有人背著配偶賣房子咋辦
昨日下午,市民王先生在排隊等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對于不需再出示單身證明,他表示認可,同時也表達了一絲隱憂。
王先生說,新的規定對于絕大多數正常辦理房屋買賣業務的市民來說,簡化手續當然是好事,也不會產生什么糾紛。但對于一些別有企圖的人來說有了可乘之機。他舉例說,如果房產證持有人背著房屋產權隱形共有人賣房,在填寫詢問記錄時“謊稱單身”,就可以把房子偷偷賣掉,這種情況無疑侵犯了隱形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會給家庭帶來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也會增加社會矛盾。
市民李女士表示,在夫妻婚姻關系穩定且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署誰的名字真不重要,但對于有些“問題”家庭來說,特別是弱勢一方,則應多個心眼,防止無形中權益受到傷害。
記者調查發現,在現實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實權利人與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不一致的現象普遍存在。尤其突出的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房屋常常僅登記在一方名下。
提醒 共有產權人可在房產證上增名
記者查詢發現,建設部2008年頒布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在共同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采取了全體共有人“一致決”的原則。例如:甲乙二人為夫妻關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該套房屋轉讓時,必須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為前提。但夫妻二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房產部負責人高虎律師表示,在當前社會誠信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房屋轉移詢問記錄并不能真正反映當事人的實際情況。
他建議,首先應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對于存在共有關系的不動產,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對共有人進行登記,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共有人的利益。
若確實發生共有權利被侵害的情況,受害人應盡快采用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利,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等措施,查封凍結相關資產,保證后期判決的執行,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