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人童朝和老鄉浙江諸暨人朱國峰于2009年合伙進行房地產開發,兩人收購了內蒙古通遼市嘉禾房地產公司,童朝占有該公司45%的股權,他前期投資了3000余萬元,朱國峰占有55%的股權,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旗下的房地產項目通遼嘉禾花園自2009年開始銷售。童朝告訴記者,“沒有想到的是,該項目銷售額應該在5-6億元,盈利2億元左右,但到目前為止,嘉禾公司的賬目上竟然只有幾十萬元,公司賬上所有的盈利不翼而飛。”
錢去哪兒了?為了找到這些錢,童朝已經打了5年的官司,剛開始他的案子始終無解,遇到了重重壓力,直到近兩年他的案子遇到了一些轉機,這一案件甚至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根據最高法等的裁定,目前通遼嘉禾房地產公司進入到了強制清算環節,但是問題接踵而至。首當其沖的是,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國峰玩起了躲貓貓,他不僅不露面,而且他甚至不惜以違法刑法為代價、拒不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交納財務賬簿等財務報告。于是,剛開始的清算又陷入了麻煩。
浙江商人朱國峰乘合伙股東看病轉移財產
這中間究竟發生了什么? 據童朝介紹,2010年4月份,童朝因生病需要回浙江老家醫治,當時童朝腦部生了腫瘤,懷疑是不治之癥。但是在治療期間,童朝得知朱國峰把工地上原來的施工單位趕走,把他自己掛靠在某公司的施工隊弄進場,并“自己與自己”簽協議大幅度提高建設工程合同造價。同時,童朝還發現,嘉禾公司一期銷售的款項都莫名其妙地被轉走了。他找朱國峰希望了解情況,朱國峰避而不見,態度十分不好。
2011年,童朝向通遼市公安局、內蒙古公安廳舉報朱國峰涉嫌職務侵占、挪用公司資金的犯罪事實,然而至今公安機關尚未對此立案。
于是在2011年12月,童朝向通遼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嘉禾公司。童朝在起訴書中說,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但是嘉禾自2009年7月14日之后,就沒有召開股東會,童朝多次要求召開股東會,但是由于法人代表、執行董事朱國峰的阻擾,通遼嘉禾房地產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員都是朱國峰親屬朋友,受他擺布,股東會未能召開;朱國峰的執行董事也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重新選舉;童朝的股東權、監事權受到了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嘉禾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公司解散,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13年12月3日下達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書。
法院終審判決生效后,嘉禾公司并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股東童朝遂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嘉禾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2014年4月3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受理童朝對被申請人嘉禾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裁定自下達當日起生效。
針對通遼法院的強制清算,嘉禾公司一方面對該裁定提出異議要求中止清算,一方面向最高院對解散嘉禾公司糾紛一案進行申訴。
不過,經過審理之后,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嘉禾公司向最高院提出的再審申請。
2015年2月,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指令下,清算組正式成立,內蒙古某會計事務所作為清算組管理人,正式進入通遼對該項目進行清算。
然而,由于這是內蒙古首個在公司盈利情況下進行強制清算的案例,這一清算遇到了重重的難題,進展十分緩慢。
法人代表朱國峰與清算組、法院玩躲貓貓
據清算組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清算組自成立以來,首先遇到的一大難題就是無法拿到嘉禾公司的財務賬目等財務資料。很顯然,財務賬簿是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基礎,沒有財務賬簿,清算難以推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清算的公司的股東、法人代表等有義務交納財務賬簿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于朱國峰始終不肯露面,清算組負責人只能首先通過通遼嘉禾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員,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法人代表、執行董事朱國峰提出了交納財務賬簿等的要求,但他不僅未能拿到賬簿,反而遭到了推諉甚至恐嚇。
清算組一直電話聯系朱國峰,但朱國峰并不接電話,發短信對方也不回復。清算組按照朱國峰此前登記的家庭住址給朱國峰寄過去了催交財務賬簿的告知書,但朱國峰又原封不動地郵寄了回來。
眼看著清算已經過去了將近5個月,清算組負責人十分著急,多次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應該去浙江諸暨朱國峰的老家,要他提供財務賬簿,否則即是違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組雖然在今年8月初去浙江找到了朱國峰,曉以利害,后者承諾立即交納財務賬簿。不過,等了一周之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的朱國峰寄過來的財務賬簿,只有2014年財務賬簿和2015年一季度的財務賬簿。對此,童朝稱,公司的主要業務發生在2009年至2013年,這些年份的賬簿不應拒交,此外其目前交上來的財務賬簿,也透露一些財產非法轉移的跡象。
業內:涉嫌觸犯刑律不容姑息縱容
浙江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戴昌旵表示,從浙江諸暨商人朱國峰的所作所為來看,他明顯屬于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顯然觸犯了刑法的規定。
另一位律師則向記者表示,如果清算組發現故意隱匿或銷毀了財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可以隱匿、故意銷毀了財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進行追究。
據法律專業人士介紹,對于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法設立本罪的意圖是防止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后的隱匿、銷毀罪證行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專業會計材料,是對公司、企業經濟業務事項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我國《公司法》等法律也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刑法修正案》規定了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就是為了防止公司、企業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后,通過隱匿、銷毀會計資料來逃避法律的追究。
浙江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戴昌旵表示,本案中,朱國峰是通遼嘉禾房地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顯然不只是掌握了2014年及之后的賬務賬簿,而且清算組通過電話短信和郵件、甚至是法院工作組當面找朱國峰談話,朱國峰依然在躲貓貓,即使上交了2014年財務賬簿的復印件,也只是公司財務報表的一小部分。通遼市當地的法院、公安、檢察等司法機構有權利有責任按照相關刑法規定進行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能縱容姑息。
不過,令戴昌旵律師更感興趣的是,為什么清算組進駐將近5個多月了,朱國峰始終不肯交納財務賬簿?
童朝表示,這個項目他作為45%的股東前期投資了3000多萬元,并且項目銷售額在5-6億元,盈利近2億元,但目前公司賬目上顯示幾乎為零。那么,巨額的資金去哪了?朱國峰是否涉嫌轉移財產?如果是,他又是如何轉移財產的?童朝表示,他和朱國峰的官司已經打了5,6年了,隨著我國司法環境的日益改善,隨著他和清算組找到的越來越多的有力證據,他相信水落石出之日已經為時不遠。
綜合《法制網》、《法制文萃報》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