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南京路的一個樓盤,近期報價一平方米8萬元至10萬元。然而,其所在地塊卻是1992年首次拿地,“在建”逾20年,屢屢停工。這期間,周邊房價從千元起步,相比上漲近百倍(9月28日《東方早報》)。
逐利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在土地越來越成為稀缺資源和土地價值不斷升值的時代背景下,開發商囤地惜售,待價而沽,這是商人本質的表現。因為商人一切商業行為的最大目的,就是盡可能地想方設法地多賺錢,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
實際上,國家法律在立法上就考慮到了商人的逐利本性,對于可能發生的開發商囤地惜售現象出臺了限制性條款。不管是1999年公布實施的土地管理法,還是國土資源部2012年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都對開發商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有明確的處罰條款。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且,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換言之,在法律層面,對于開發商囤地惜售行為,政府并非沒有辦法反制,關鍵在于地方政府愿不愿意依法懲罰囤地的開發商,開發商停停建建并不能成為逃避處罰的理由。
開發商囤地20年,當然可以罵開發商違規操作,也可以指責開發商的種種無恥和不是。但是,最根本的問題是,如果地方政府依法辦事,開發商壓根就不敢囤地,開發商手中囤積的土地也早被地方政府依法無償收回了,根本不可能囤地20年。從這個角度說,開發商成功囤地20年,歸根結底是地方政府監管失職,沒有依法懲處囤地的開發商,也沒有依法無償收回囤地達到20年的土地。
政府監管失職,有的是官商勾結,有的是招商引資中對開發商許下違法違規承諾……但不管是何種情況,很少有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及其主要決策官員會為監管失職造成的土地閑置承擔責任,最終只不過在媒體曝光之后,依法收回閑置土地作為補救措施了事。
因此,要打擊開發商囤地行為,除了依法嚴懲開發商之外,還得依法嚴懲沒有依法辦事的職能部門和官員。只有職能部門和官員積極履職了,開發商才不敢囤地,也沒辦法能成功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