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伸張與司法的明慎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邯鄲初中生殺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嚴格遵循了依法辦案的法治原則。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解讀這起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思考。
一是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依法追訴,不能聽之任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是必要的,為進一步查清案件并通過起訴提交人民法院選擇合法和符合正義標準的處理方案創造了前提條件。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這樣有利于查清事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這起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查判斷,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符合全社會對于這起案件伸張正義的強烈期待。
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這起案件,民眾激憤之下,強烈要求嚴懲罪犯,為被害人討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畢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夠健全,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給予從寬處罰。對于未成年人也不適用死刑,這是許多國際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國刑法文明的標志之一。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公正處理。參與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為、具體情節和應當承擔的罪責,可能存在差異,不能等量齊觀。在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根據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閉場所對其進行矯治和教育,符合這一案件應有的罰當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義標準和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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