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帶著女兒到酒店就餐,在洗手間時腳底突然打滑不慎摔倒,致左上臂肱骨骨折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夏女士將酒店方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15萬元。記者昨悉,江漢區法院審理后判決酒店方承擔60%的責任。
2012年10月21日晚,夏女士帶著女兒在江漢區一酒店吃飯,席間,夏女士帶著女兒上洗手間。在洗手間走道上,由于地面瓷磚上存在油漬且未鋪設防滑墊,夏女士竟一腳打滑跌坐在了洗手間外動彈不得。
這一摔導致夏女士左手上臂肱骨骨折,不得不在醫院里待了兩個多月。夏女士認為當時洗手間的走道油膩濕滑,酒店方沒有貼出任何警示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向對方索賠醫藥費、誤工費共計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餐飲的酒店經營者,酒店方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事發時酒店方在容易發生滑倒事故的洗手間處,未充分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且出現油漬未及時清理,是夏女士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因此酒店方需承擔主要責任;其次,原告夏女士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在洗手間易滑倒的地方更應謹慎,其自身對受傷的事實負有次要責任。
綜合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方酒店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夏女士自行承擔40%的責任損失。經費用核實后,判決酒店方賠償夏女士5.6萬元,剩余部分由夏女士自行承擔。 (楚天金報 記者方歷嬌實習生湯代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