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高官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并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據悉,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獲刑外,其余5人仍任職。(12月1日《京華時報》)
6名公安官員承認行賄,且已經簽字按手印,相關證詞也都進了案卷,但法院在判決中卻并未將之認定,確實很容易引發外界的猜測。一方面,必須承認,法院在二審裁定中雖未采納這6名公安官員的行賄證詞,但并不能因此說明法院方面一定存在著“選擇性”認定證據的事實。畢竟,盡管證詞已經客觀存在,屬于檢控證據,也不會因為沒被認定而失去其效力,但僅僅是口供,并不能以此就斷定確實有受賄事實,從這個角度而言,法院最終不予認定,或并無不當。
但另一方面,即便是這份口供目前尚不能成為判決的依據,還需要進一步查證或排除,但鑒于被告人的官員身份,以及口供都來源于公職人員,社會對此予以高度關注,這樣的判決,理應事先作出公開解釋,以防止引發外界猜疑,傷及司法公信。
事實上,此案雖已經為二審,但面對未被采納的證詞,檢方也仍可提起抗訴。但案件判決后,法院方面和檢方都未對此作出反應,這種沉默態度,更令人生疑。由于這6名公安系統的官員都曾承認供述出于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那么,如果說證詞存在問題,當初又何以被檢方采納?法院方面是否已要求檢方補充證據?這樣的疑問不解決,顯然難以止息案件的疑點。
值得注意的是,這數份供詞的真實與否,不僅關涉到被告人王志剛的刑期適用問題,更與證人的命運極其相關。在這些人的供詞中,行賄除了是為了擺平事務,更牽涉到升遷、扶正的問題。也就是說證詞一旦被證實,那么不僅行賄人將面臨行賄罪的定性,眉山當地整個公安系統的生態都可能面臨大變動。一個細節是,這6名證人中,除了一名已經被判刑,其余5名都為眉山當地公安系統的現任高官。案件的真相到底如何,更關系到當地整個公安系統的形象與公信。而14名行賄人中,不被認定的證詞恰恰都來自于當地現任官員,如此到底是巧合,還是怕打擊面太大,或是另有他因?令人遐想。
供詞屬檢控證據不能不了了之,“不予認定”的行賄更不能默默失效。當地法院和檢方都有必要對此一蹊蹺的判決作出及時的解釋,以消除案件審判引發的社會疑慮。如果說這6人證詞的暫不予認定,體現的是法院方面在審判上的謹慎、保守原則,是對于完整證據鏈條的尊重,那么,這樣的堅守,也理當在透明中實現。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