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曾簽訂房產更名后贍養協議 母親最終獲4萬分劈款
小李與母親李大娘簽訂協議,房產更名給小李,小李贍養李大娘。然而,小李將房產更名后,便不再贍養母親,遭母親起訴。
昨日,于洪區人民法院發布判決結果,一審判小李給李大娘4萬元房產分劈款。
房產更名后,女兒不贍養了
李大娘和丈夫原在沈陽市于洪區有一處房屋,建筑面積56.25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積:603.96平方米,均登記在李大娘丈夫名下。
后來,兩人的房屋將倒塌,他們表示“誰蓋房子就歸誰”。1996年,兩人的小女兒小李將原房屋推倒重新建造,新建房屋建筑面積56.25平方米,建成后由李大娘夫婦居住。
2002年12月,李大娘夫婦與小李簽訂協議書,約定“二人的房屋產權更名為小李名下,小李扶養李大娘養老送終”。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分別于2002年和2004年變更登記在小李名下。
2003年11月,李大娘的丈夫去世,李大娘由小李和大女兒大李輪流照顧。
2011年5月,小李與所在街道辦事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無證房補償金等共計245681.25元。產權調換為60平方米房屋,價款總額106860元折抵該款項,小李得補償款138821.25元。2013年3月,房屋因拆遷滅失,自此小李未與李大娘共同生活,未對李大娘扶養照料。
近日,李大娘將小李起訴到法院,稱小李得到房產后,卻不贍養老人,請求判令小李給付8萬元。
女兒稱有贍養困難
于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小李辯稱以前是她和大李一起伺候李大娘,每人輪流伺候原告一個月,都到各家生活。最近兩個月她沒有伺候母親,因為他有住房困難,所以李大娘3月份去大李家了。李大娘訴請的房屋是她在1996年自己蓋的,也登記在她的名下。
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李大娘和小李于2002年12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1996年,小李建房時李大娘表示“誰蓋房子就歸誰”,2002年的協議書應視為是雙方對1996年約定的合意解除。該協議書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據相關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小李自2013年3月起未按約定履行扶養義務,李大娘可以撤銷贈與,但因房屋已經更名且現已滅失,無法返還。李大娘訴請小李支付80000元,因小李已履行部分扶養義務(2003年11月至2013年3月),結合李大娘所在地區生活水平及爭議房屋貨幣補償的情況,法院酌定小李支付李大娘相應的房屋分劈款40000元。華商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