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一塊土地的收回有異議,陳某榮以及與他有著同樣訴求的6名原告將惠東縣政府、惠東縣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訴請上述部門撤銷收回《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決定書》及《閑置土地認定書》。21日,惠州中院將7宗案件進行合并公開審理。
南方日報記者 盧慧 通訊員 盧思瑩 潘子璐
案情2005年購地后一直未動工建設
2004年,原告陳某榮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位于惠東縣平海鎮南門海地段的1宗面積為1000㎡的旅游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付清所有土地出讓金及辦證稅費后,惠東縣政府于2005年1月頒發登記《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期限終止日期至2044年12月止。同樣持有南門海地段的還有其他6名原告。
然而,購得土地后,陳某榮卻一直沒有進行開工建設。直到2013年,陳某榮收到惠東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理由是陳某榮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在法定期限內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并認定為閑置土地。
陳某榮不服惠東縣政府、惠東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收地決定,他認為,政府在出讓該地塊時并未限制規定開始開發建設的時間,他有權在合理的時間開發建設。而且,由于相關政府機構一直未按規定批準自己的用地規劃及報建手續,且由于政府未能兌現對該塊土地的原集體所有權人——平海鎮六鄉管理區張家坉村民小組村民的征地補償承諾,以致他在該塊土地上的開發建設活動屢遭當地村民的阻擾,無法實際動工開發建設。
庭審原告要求被告撤銷行政決定并賠償
庭審中,陳某榮認為惠東縣政府、惠東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土地閑置認定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政決定與事實完全不符,在認定事實上完全錯誤,請求法院撤銷經被告作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及《閑置土地認定書》,并責令被告賠償因其錯誤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50萬元。
不過,惠東縣政府、惠東縣國土資源局答辯稱,經惠東縣國土資源局調查核實,土地閑置是原告陳某榮造成的,因為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一直未動工開發建設。對原告閑置土地的情況,惠東縣國土資源局分別于2012年7月13日、2012年9月21日向原告作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閑置土地認定書》及《閑置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對閑置土地進行了信息公布,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和陳訴抗辯權,但是原告無法提交土地已開發利用或閑置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證據和材料。為此,惠東縣國土資源局才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依法收回原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