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時間:2015年3月4日】
【訪問地點:福建龍巖】
【訪問對象:丘建東】
公益維權的領跑者
丘建東,男,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福建省龍巖市海平面法律服務所主任,首屆消費者維權十佳,首屆3·15金質獎章獲得者,中國消費者保護運動30年消費維權貢獻人物。因1996、1997連續兩年打了“一塊二”、“一塊一”兩場官司,被譽為中國公益維權的領跑者。
1996年1月4日,因街頭公用電話亭未執行原國家計委夜間、節假日長途電話半價的規定,丘建東攜訴狀走進龍巖市人民法院,狀告公話代辦店以及市郵電局,經院長說情,未立案就撤回訴狀。
7天之后丘建東再次叩響法院大門,因郵電局對公話亭依舊未整改,索賠1.20元,并要求懸掛載入半價規定的公示牌及賠禮道歉共計3項訴訟請求,被媒體稱“一塊二”官司。庭上受“見好就收”之惑,又選擇了撤消起訴。1997年1月4日,他訴北京某公話亭和北京市電信局,此為“三訴”郵電局,要求返還財產1.10元。同年年底法院做出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新牌子已掛出,被告庭上道歉,官司完勝。
如今,“一塊二”官司已寫入我國高中1998年版 《思想政治》課本。作為教材,它已不再是一起簡單的法律訴訟,而是更深層次價值觀的有益探索。
1.新《消法》給你留下的最深印象?
丘建東: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新《消法》對原《消法》第四十九條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條新修訂的條款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標準由“退一賠一”變為“退一賠三”,而且確定了賠償的最低數額,對打擊欺詐消費者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新《消法》最靚的條款?
丘建東:我認為最靚的條款是第四十七條,其中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有望讓消費維權“以弱勝強”,我認為新《消法》規定消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是立法的創新式進步,是整部法律中最大的亮點。
3.新《消法》哪條最好使?
丘建東:當然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假一賠三,保底500元”。我身邊不少朋友都知道這一條款,有的還根據這一條款成功索賠。
4.關于新《消法》,你做過的哪些事最值得說說?
丘建東:最近我又打了一場也算是公益訴訟的官司,告的是上海鐵路局。
2月19日,我從福建龍巖到浙江出差。當天下午,我在溫嶺站實名購票上車,從溫嶺站到溫州南站,車次是G7573列車,票價為28.50元。到達溫州南站后,我發現找不到車票了,無法持票過閘機出站。詢問工作人員能否憑身份證查詢已購票,進而放行,對方表示,“不原價補票,不能出站”。后來,我只得再花28.5元重新補了一張票,還繳納了2元的手續費。
實名制購票后,車站憑身份證即可查驗消費者是否已經購票。此外,我還查閱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相關信息了解到,旅客可采用在閘機上自動識別二代身份證的方式辦理進出站手續。因此我認為,溫州南站涉嫌對丟失車票旅客故意隱瞞可刷身份證進出站事項。
事發后第四天,我將一紙訴狀,寄送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狀告溫州南站所屬的上海鐵路局,要求返還原28.5元票款和2元補票手續費,總計30.50元,并依據相關規定“欺詐消費者最低賠償500元”,合計532.50元;立即停止強制執行“實名車票遺失后,要另行購票”的規定,并賠禮道歉。
5.經營者的哪項義務履行最不到位?
丘建東:就絕大多數壟斷企業而言,其誠實信用經營義務履行最不到位。
6.消費者的哪項權利受損害最嚴重?
丘建東:知情權。俗話說,買的不如賣的精,消費者不是萬能的,在許多生活消費領域都存在知識盲點,在消費過程很容易受到誤導。因此,必須采取多種措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要求經營者自覺履行告知義務。對于經營者故意欺詐行為,必須予以重罰。
7.新《消法》哪條最需細化?
丘建東:新《消法》第三十七條即“消費者協會履行公益職責”條款最需要細化。尤其是其中第七款規定,消費者協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那么,何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為消費者提供訴訟代理人?向法院發函?給予經費補助?為案件開研討會?諸多問題都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答案,是否可以就此制定一個具體操作流程,讓這一條款真正發揮作用。
8.落實新《消法》,哪些部門最需加把勁?
丘建東:人民法院最需加把勁。法院的判決是最好的法治教材。人民法院在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中,首先要正確運用依據新《消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要實現快審快結,針對多數消費者維權案件爭議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的特點,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同時努力提高效率。此外,還要加大相關宣傳工作,進一步助推新《消法》的貫徹落實。
9.用新《消法》維權,你最想給消費者提的建議?
丘建東:消費者維權除了學會運用新《消法》,還要學會運用《民事訴訟法》關于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從而發揮訴訟的公益性。消費者可以在提起傳統的民事私益訴訟的過程中充分運用代表人訴訟規則,進而可以達到保護消費者個體權益并通過判決結果的擴張性保護更多人的權益。
10.對當前消費維權形勢的評價和展望?
丘建東:中國消費者運動自1984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算起已有30年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老百姓的物質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各種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在當前一系列消費糾紛解決的途徑中,消費者協會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讓處于弱勢的消費者有了靠山。然而,有時候我們只能聽到消費者協會的倡導和呼吁,卻并不能切實、徹底解決糾紛。新《消法》的實施,使得消費者協會再次立于時代潮頭。尤其是公益訴訟條款的出臺,為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我認為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消費公益訴訟出現,有力推動中國消費者運動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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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敗屢戰 樂在其中
“一塊二”官司在社會上引發熱烈反響,一次普通的維權讓成千上萬的消費者獲益,也讓丘建東看到公益維權的價值和意義,這促使他決定走上公益訴訟這條艱難坎坷的道路。
1996年至今,丘建東打了近30場公益官司,許多官司涉及消費領域。如1998年訴龍巖市電信局每月暗中向固定電話用戶多收2元代維費 (用于電話機的維修等費用)的欺詐收費行為;2000年訴廣州市郵政快遞公司在郵資外收取信封費、詳情單費、郵包保險費;2004年訴廈門航空公司向乘客收取50元機場建設費;2006年訴龍巖市上杭縣郵電局不按國務院頒布的收費標準收取同城郵件快遞費;2007年訴廈門物價局對住店旅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2013年訴福建龍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收取雜費3元……
但從訴訟結果看,丘建東輸多贏少,法院判決勝訴或通過訴訟促使壟斷企業改正不合理制度的,也只有四五件。而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要么被以壟斷企業的收費等有行政部門出臺的文件、政策作依據,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為由駁回起訴。即便在公益訴訟中勝訴,獲得的只是針對個案的賠償,仍不能遏制壟斷企業的不公平政策再次適用于其他消費者,甚至不能防止自己再次成為受害者,不能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公益訴訟這條路上,丘建東并不孤獨。近年來,越來越多公民加入到“為權利而斗爭”的隊伍中來,更多人們習以為常但實質上不公平的做法、制度受到質疑,公益維權漸成一場方興未艾的運動。尤其讓丘建東欣慰的是,近年來相繼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對公益訴訟作出了相關規定。
“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能夠推動社會法律體系的完善、促進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就是我最大的快樂。”丘建東說。